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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养殖河鲀加工产品上市的通知中水协 [2017]05号 各批发市场、超市、电商、及餐饮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有条件放开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要求,我会会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对提交申请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开展了审核工作。 经审核,目前共有5家企业符合各项要求,成为第一批产品可上市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这些企业自身拥有经农业部备案的河鲀鱼源基地;具有河鲀加工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全程可追溯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制度;河鲀加工产品包装附带可追溯二维码并标明原料基地备案号及加工企业编号。 请相关批发市场、超市、电商、餐饮企业及广大消费者在采购、食用养殖河鲀加工 产品时仔细查验商品包装上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加工企业编号。 附件:第一批通过审核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名单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附件: 第一批通过审核的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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